作为地震多少级有危险发地带川西和陕南等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怎样有效应对破坏性地震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与完善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尽管我国在应急响应、社会动员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并使之成熟,我们就必须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实践探索与理论先导的关系。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我们就必须研究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体系与法规配置的关系、体系与本国特殊性的关系。要加强制度体系内部和谐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提高制度体系的整体质量。要不断深化对立法理论的认识,引领制度体系的完善。第二,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制度的关系。在学习借鉴外国成功制度时,搞好其与我国已有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我国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对外国应急制度借鉴的痕迹。实际上除总体的法治力向的认同外,具体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避免舶来之后、演化之间,出现“橘枳之变”的情况。由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如果简单移植西方制度,则必然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而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无需其他制度配合的“移植”,往往不易走样。第三,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社会发展使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关系出现新的特点,地方人大和政府通过法规规章寻求地方自主权。事实上,有不少地方立法常常是突破中央法律进行符台当地实际的创新尝试,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何观察这种法律位阶冲突?积极心态评价会认为是“良性”冲突,此后可能会成为全国立法的先行试验;消极心态则会认为是“不良”冲突,突破现行法律会影响国家法治的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在社会转型期,必须使法律成为调节府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以使中央立法权限范围确定后,地方立法权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灵活地使用。二、应急管理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责任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有效的与灾害应对相关的法律,就很难在遭遇突发灾害和事件时提供灾害防护和事件处置的方法。有人认为:“应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紧急情形下需要执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极端的战争或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权和活动,我国《宪法》、《国防动员法》和《戒严法》也都作了规定。(一)战争状态的动员和戒严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戒严法》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二)除战争和紧急状态实行的特殊法律外的应急管理法律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以及大量地方应急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宪法》的要求,国家采取任何涉及公民权利的行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政府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对灾害,国家采取保护和预防的应对措施,也包括给在灾害中遭受伤害的公民提供帮助,是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国家进行灾害防护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的,防止和应对灾害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灾害发生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社会的大动荡。对于国家而言,最让国民丧失信心的莫过于国家无力预防和应对灾害。在灾害面前可以因为政府应对得当而使国家空前团结,也会因应对不当而使政局动荡。三、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法制化。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以《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地矿法》为骨干形成了制度体系。在水土矿藏资源管理方面建立了规划、开发利用,工程的保护、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还制定了配套的条例使这些制度更加具体,易于执行。例如《防汛条例》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并对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作了详尽规定。此外,还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国家制定了《防震减灾法》,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制度。配套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奖励和处罚等制度。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在应对事故灾难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也呈多发态势,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威胁,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也分别作了规定。在火灾预防方面,国家制定了《消防法》,规范了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此外还有《建筑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凄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并具体确定了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文件。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还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在应对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此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中国人民银行祛》、《商业银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应急管理基本制度与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管理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较大的市制定的有关政府应急管理的法规规章共同构成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四、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一)我国应急管理制度的特点在长期的应急管理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分部门按类别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形成体系的制度有以下特点: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我国应急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口常应急机构设在对口主管部门,成立临时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按照突发事件的规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而对由地方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各部门应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实行条块结合管理。3.部门应急形成体系国务院承担直接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部门,均设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二)我国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实践中,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了组织职能,凸显了政府应急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1.职能分工不够清晰首先是条块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部门间协调困难、行动衔接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其次是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在应急实施中难于运行。2.综合性风险评估机制薄弱以部门为基础的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较为有力,但因综合性的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有所不足,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也未形成风险评估指标体系。3.政府及部门信息沟通机制运转不畅目前我国还存在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连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综合性信息分析和综合性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4.社会参与制度化程度不高我国对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培训、演练、救灾善款的募捐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均无系统法律,缺乏设计具体措施和要求,不利于实际操作。(三)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应急管理由传统单一行业、专业、领域中发生事故的应对、区域内常见事件的应对,迅速向现代的跨行业、专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转变。传统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面对的事件复杂性相对较低,应急中需要采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比较明晰,人们的认知角度比较单一。而现代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所处理的突发事件多属于非常规复杂事件,事件的可预测性、可预报性很弱,几乎不可预控;技术和管理已经充分发展,使得应急变得更加快捷有效。因此要通过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来不断完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以宪法有关规定为统帅,在立法和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强调高效应急处置是政府法定责任的法治精神,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回应国家应急管理的实践要求,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省级立法在应急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推动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规范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并使其缜密化,使国家应急管理制度更加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保障人民各项权利。1.完善应急机构组织建设首先是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设,更加有效地调动党、政府、军队和社会各种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应对的总体协调,消除“条块分割”给灾害应对带来的羁绊。其次是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近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协助政府全面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三是将应急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突发事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紧急突发性,为防止应急响应不及时贻误战机,导致事件升级,增大处置成本和风险,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一原则,让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努力将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2.创新政府应急管理制度首先是应急预案管理创新与行政合同相衔接。在未来的应急管理中,通过制定新法律创制行政合同制度,政府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签订行政合同来约定双方在灾害应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作分工,并将合同文本纳人应急预案。其次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增加应急状态下行政程序和强制方式。适时修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增加应急状态下政府行使强制权力的方式,规定不同于常态的行政程序。3.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补充法律尚未调整的领域首先是强化社会参与应急救灾的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动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力量在应急中发挥作用。其次是建立应急征用补偿等制度。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服务和参加社会救援的补偿政策、资金投入政策、工伤保险政策、指战员转岗安置政策等。第三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认真扎实地调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各部门,完善巨灾保险法治环境,国家给以政策支持,适时推进巨灾保险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预案内容1.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2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地震监测预报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4.2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3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5.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5.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5.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5.5加强现场监测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5.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5.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5.8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5.10发布信息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5.12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6.1.1先期保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6.1.3国家应急处置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11)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6.2重大地震灾害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6.2.2国家应急处置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1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7.2恢复重建实施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1队伍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8.2指挥平台保障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8.3物资与资金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8.4避难场所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8.5基础设施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8.6宣传、培训与演练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1奖励与责任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1.2预案管理与更新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11.3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1.4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11.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四)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二、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三、预防和预警机制(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二)预防预警行动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速报时限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五、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五)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六、应急保障(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二)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三)应急技术保障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四)宣传与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六)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七、预案管理与更新(一)预案管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八、责任与奖惩(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九、附则(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注:本预案引发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网络转载——希望能帮到你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考虑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二)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通过城市改造和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三)就近布局。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学校、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四)平灾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五)一所多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但多灾种运用时,应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为特别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镇)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千人以上。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以上三级避难场所应在建设过程中,应以一级避难场所为中枢、以二级避难场所为节点、以三级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配备、网状配置、分步实施,构建完整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1.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半径一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通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2.应急避难场所的要素与功能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3.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可选择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和地下人防工事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址要充分考虑场地的安全问题,注意所选场地的地质情况,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选择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塌范围距离之外;选择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影响范围之外的地段。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体育馆式应急避难场所,指赋予城市内的大形体育馆和闲置大型库房、展馆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二是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生活设施。三是公园式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内的各种公园、绿地、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建相应的生活设施。四是城乡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城乡结合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五是林地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符合疏散、避难和战时防空要求的林地。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一)实行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并设置标志牌,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二)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不同灾难种类的的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划定疏散位置,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以及场所内功能手册,建立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检验性应急演练。(三)各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四)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通过对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演练,使之熟悉防灾、避难、救灾程序,熟悉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五)建立一套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识别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牌,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划的详细说明,提示各类应急设施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场所内部还应设立宣传栏,宣传场所内设施使用规则和应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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