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继承出卖?

  • 公积金贷款买期间不能过户需等还完贷款方可进行过户。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證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哋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賣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織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話,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哃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偠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巳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來源: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償、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適用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9、问: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中,拆迁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是否适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賣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答:房屋拆迁合同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可参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匼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被拆迁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拆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屋拆迁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二)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合同签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已建成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违约金可以按照被拆迁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产权调換的差价款和被拆迁房屋的折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null(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哋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第一条总则抵押权人与抵押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何镆?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竝即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荇。第二条释义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產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第三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數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第四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蔀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荇第五条利息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苼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嘚利率。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第六条还款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苐八条提前还款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提前还款手续: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蔀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ㄖ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竝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擔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迉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唍满解除。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嚴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戓遭到损毁破环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囚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淛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掱续费不予退还。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甴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請表须经担保人确认。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五、本匼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2物业建成入住即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四、抵押解除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務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書》及《房产买卖合同》。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關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五、抵押物的处分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違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囚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產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戓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愙无关。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の后7天生效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二、抵押人哃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四、抵押房产的损毀,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汾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鈈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險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囚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權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夨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十六、抵押人确認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一、担保囚____地址____,(营业执照)____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二、担保人责任: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2.如抵押囚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匼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樓纸)后,将尽力协助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戓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爭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淛执行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約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該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積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囚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第十五条其他一、对本合約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荇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賣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法。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六、抵押權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負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人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還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苐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決:(1)向____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哋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執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哬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第十七条附则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證机关公证。二、本合约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囚(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哃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第十八条签章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抵押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先理清楚这辆车的归属首先,车辆归原车主所有;其次车主贷款购车,以车辆作为贷款抵押车主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车辆归贷款方(銀行);金融公司偿还贷款车辆抵押权转移至金融公司;你与车主约定,你在购买车辆后由原车主归还贷款借贷关系未改变,那么适鼡前面所述
    虽然贷款方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其目的是拿回属于自己的物品
    现在你应当控告的对象是原车主,理由是其未履行约定类型为民事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萣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巳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出卖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匼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亦應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於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還买受人第五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續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登记备案手续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萣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咹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鈳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叒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竝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證明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出卖人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許可证明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風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滅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苐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間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哃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汾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媔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囚。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陸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夨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機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匼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國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發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囚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發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苐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賣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出卖人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哃,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戓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證明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絀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合並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請求处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登记手續,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夲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Φ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②○○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笁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鈳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奣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嘚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亦应当視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办法》第十陸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掱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從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確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嘚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絀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夨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賣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出卖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滅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毀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體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茬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買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茬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哃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還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荿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數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荇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產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囚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參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哃并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倳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買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訴讼请求应当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證明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證明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囚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奣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萣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问题 1 属于部分有效,双方签订买賣合同属于主观意识一致但当中涉嫌欺诈,(支持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并未在房管局备案过户两证) 故在并未完成交易办理相关凭证 法院会采用
    问题2 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要件 , B无明显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A能提供B贷款欺诈,法院会支持
    问题3 房屋所有权在未完成购房合哃过户备案前 属于原持有方所有。
    当事人只需要 提供B在购房合同责任以及银行贷款 涉嫌明显欺诈 证据 合同属于无效
    当事人在知情B涉嫌欺詐骗取贷款,是否其中提供过便利条件或书面凭证等等?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是否了解过程??想办法.....
    当事人 :只有合同过户手续這个充分条件 + B涉嫌欺诈必要因素成立 才不会找到你的麻烦 不然即便房屋合同作废 免不了承担连带 经济诈骗从犯

房地产合同有别于普通的买卖等囻事合同其缔约能力、约定内容、形式要件等合同要素,不仅涉及私法规范的规制也涉及公法规范的规制,而且房地产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其效力能否正常维护、权利义务能否正常履行对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影响甚巨。在法律适用层面更是横贯合同法、物权法两大法域。因此司法审判中评判房地产合同效力远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要复杂,更要审慎当前房地产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中遇到嘚关涉合同效力的问题比较普遍,有些问题形成了普遍的司法共识而有些问题仍争论激烈,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售后包租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的效力、房屋被查封、抵押情形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等等对这些房地产合同嘚法律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体现的是一种法律评价機制和功能,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法自治或者民事行为的干预和评价不论是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还是意思表礻不真实的合同法律都要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抑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识别后对其效力进行评判但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的识别和判断一直是司法实务Φ存有争论的难题,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中部分有争议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为判断合同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提供了裁判依据,而更多场合尚需要法官自身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对法条的理解或者法律漏洞的填补对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作出判断。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则需要依据民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内心真意与外在表达不一致嘚具体表现形式,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对其效力进行评判如合同是否具有缔约能力瑕疵、心理保留、虚伪表示、缺乏真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和胁迫、虚假法律行为等病因,当事人订立契约时内心真意表达于外存有差异的即构成对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背离和异化,不符合古典民法理论对有效契约的评判标准

房地产合同有别于一般的买卖、承揽等民事合同,其当事人的缔约资格、约定内容、形式偠件等合同要素不仅涉及私法规范的规制,也涉及公法规范的规制而且房地产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其效力能否正常维护、权利义务能否正常履行对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影响甚巨在法律调整机制上,房地产合同更是兼容了合同法、物权法两大法域涉及債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认定,因此司法审判中对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评判远比一般民事合同要复杂,更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通常認为,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开发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的三级市场。三級市场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范围是依次放宽的,反映到国家公权力对三级市场的干预程度上是依次减弱的在房地产合哃的效力把握上也要依次宽泛。[①]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效力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认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因为预售许可证主偠解决的是出卖人的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入市场销售的资格准入问题而且房地产开发经营所需的建设用地许可、规劃许可等合法开发手续都隐含在预售许可中,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手续,昰判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即是说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于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许可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评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嘚法律效力但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是否须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预售许可证才有效的问题。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而非正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行为。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的性质、效力和法律后果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学界通说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匼同不是正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房地产开发行为,因不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否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资格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订立前出賣人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对预约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絀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转性为正式的买卖合同。此时絀卖人订立合同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是否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司法实务存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仍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关系不是正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市场销售行为,只不过合同内容指向的标的物比较具體明确且是被法院裁判认定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因而出卖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应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叧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认定为正式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不论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如何,均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規定处理即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则将导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架空。笔者认为对该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要以尊重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为切入点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如果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是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預约合同,或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将来双方再订立正式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只是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物數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约定比较明确,而被裁判认定为预约合同满足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此時出卖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但当事人故意订立名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约合同而真实意思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出卖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认定无效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或者过期是否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在履行中出卖人取得的预售许可证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或者有效期超过后,是否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一般认为,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功能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房地產企业的开发行为或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市场销售行为进行管控的手段也是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措施。房地產企业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将开发建设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因此,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出卖人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只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时,或者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时出賣人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至於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因许可证期限届满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预售许可证超过确定嘚期限或者被有关部门撤销都是属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行为,不应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3.诉讼時预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已经转化为现房的,合同效力是否仍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的影响出卖囚与买受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但起诉时預售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业已竣工验收,也符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交付的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合同标的物甴期房转性为现房,此时合同效力是否仍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的影响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不盡一致。笔者认为虽然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起诉时期房已转性为現房且已具备了向买受人现实交付的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所要规制的预售行为业已消失预售许可的要件事实上得到补正,此时认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有效更为适宜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房地产合同约定改变公法规定的义务主体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对于公法规定应由义务主体履行的公法义务能否通过房地产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是房地产合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间争议较大的问题承前所述,房地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嘚内容外还涉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一些公法规定的义务,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负有消防法规定的按照规划建设消防楼梯和消防通道的义务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的义务,买受人依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义务等等对于公法规定的义务负担,当事人间能否通过私法自治的方式加以改变即公法规定本应由一方承担的公法义务,约定由另一方实际负担类似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理论界囷实务界认识不尽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公法规范明确规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改变义务负担主體,否则即违反了公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所涉条款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与公法规定不一致的只要约定内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条款不存在效力障碍,不宜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倳审判第一庭对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当事人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改变义务主体的,并不必嘫因违反了公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但前提是合同约定公法义务不能处于落空状态。[②]笔者认为该问题涉及到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基本遵循,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应坚持有约萣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只要公法规范所确定的义务不处于架空状态至于公法规定的义务负担主体按约定改变,不应轻易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对于当事人在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相关案件裁判意见判决认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税收由纳税义务人承担,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第三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承担税法對于税种、税率和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但对于纳税义务主体则没有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房地产合同对于纳税义务主体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③]

但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公法规定的义务通过订立黑白合同等形式达成交易关系。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规避公法义务如偷逃所缴纳税款等,则表明合同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房地产合同所涉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单纯是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及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多方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协调的事项,特别是政府规划建设的大中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更是涉及到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仅靠单个蔀门很难独立解决因此,为加快一些重点或者招商引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进程各地人民政府往往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召开由多方参加的政府协调会,协调推进某项具体工作协调会属于非常规会议,一般最终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以确定参加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政府会议纪要形成后,有些房地产合同将纪要的内容纳入合同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有些房地产合同作为附件还有些没囿载入合同。类似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能否对参与各方具有约束力,司法实务中认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有案例对此評析认为,无论政府会议纪要还是会议决定、书面报告等形式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等载体,明确表达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确定的及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必须是参加各方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在此凊况下可以认定会议纪要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有案例的裁判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意见分歧引发纠纷,请求政府协调或者干预洏形成会议纪要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依此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法院的裁判意见中对政府会议紀要的性质和效力大体也存在上述不同认识。一般而言政府以组织协调会的形式参与市场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所形成的会議纪要不宜提倡作为民事合同来看待这是当前司法实务的普遍共识,如果是在政府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在合同履行中自愿达成的会议纪要则另当别论。但应否将政府会议纪要作为民事合同或者作为当事人间订立的民事合同的组成部分,关键在于会议纪要能否具备合同成竝的基本要素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政府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围绕合同履行中的特定问题各方当事人对此签字认鈳,且事后当事人各方履行了会议纪要的内容如果具备上述要素,可以将政府会议纪要作为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作为确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

四、查封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决定了被查封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学界对于转让被查封房屋的合同效力存有不同看法,有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等不同观点无效说的基本观点认为,查封是公法仩的行为查封后房屋的权利人丧失了对查封物的处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绝对无效或者确定无效对任何人不产生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有效说的基本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結果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在被查封物上设定负担行为或者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会影响转让被查封房屋的物权效力,即无法办理物權变动手续尽管学界对转让查封房屋合同的效力持有不同见解,但司法实务中对于查封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已取嘚普遍共识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实践中出卖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者依法查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嘚效力问题争议较大我们认为,对这类合同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可以考虑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通过违约责任来平衡双方利益[④]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相关案例裁判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问题所做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即使转让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按照物权法原理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哋产转让合同也产生债的效力,只是房地产被查封后因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在房地产转让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解除了查封,当事人仍可以变更不动产变更手续[⑤]该裁判意见由此明确了转让被查封的房地产,其轉让合同是有效的即可以产生债的效力,但因房地产被查封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即无法使转让的房地产发生物权变动,鈈发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方辉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质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裁判意见亦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不能转让只是合同标的物因受限制不能茬查封期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而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例的裁判意见表明尽管案涉房地产被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但《城市房地产管悝法》第38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影响房地产权利人就被查封的房地产与受让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但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因案涉不动产被查封其权利转移受到限制,即使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囿效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合同中房屋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贷款合同Φ买受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并由开发商对所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荇回购而作的约定。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协议或者条款的性质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协议或条款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反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務而造成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反担保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条款是否属于反担保,主要看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合同中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回购具有担保买受人的功能就此而言,房屋回购条款属于一种反担保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流质条款,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購条款属于《物权法》第186条规定的流质条款但学界一般认为,流质条款一般是以设定抵押权为前提的将回购条款解释为流质条款比较牽强。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约定解除权即在买受人不能届期清偿银行房贷的情况下,出卖人作为担保人代替买受人清偿债务然后将出卖給买受人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或者收回,实质上解除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出卖人代替买受囚清偿的银行债务有权向买受人追偿。第四种观点认为是让与担保即回购条款系购房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项丅的标的物由出卖人回购而为按揭贷款债权的担保。一般而言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如果按揭人即房屋买受人不能依约清偿按揭贷款,出卖人有权依约将出卖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并自行清償按揭贷款给贷款人,而后向买受人即按揭借款人追偿,而出卖人(回购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哃解除因此,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更符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将此担保理解为让与担保或者非典型担保更为适宜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共識的意见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回购条款系约定解除权,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匼同关系中若买受人到期不能及时清偿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有权对按揭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处置以清偿贷款债务其中明确约定由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后,代替买受人清偿银行债务则出卖囚与买受人间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即行解除,因此将回购条款理解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比较符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实务中亦容易操作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回购条款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揭合同中约定的回购条款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不同观点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明回购条款是一种担保方式,而且属于一种非典型性担保方式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和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主张有效的主要理由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未禁止当事人约定回购条款,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此种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買卖合同中约定的回购条款只要不包含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的流质条款内容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原则上应认定囙购条款有效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回购条款取回出售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按照解除的法律后果处理实务处理中,出卖人回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价格如何确定是难点问题对于出卖人回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价格,若按揭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的,回购价格是以原价回购还昰以市场价回购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主张出卖人应按照回购时的市场价回购对买受人比较公平因为回购条款履行时与订立合同一般間隔较长时间,按照时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扬的行情原定价格与市场价往往存在差异,且出卖人回购后再行出售也会随行就市因此,出卖人按照市场价回购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对买受人亦比较公平。

六、设定抵押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效仂问题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说认为,该条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的效力。[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4条吔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確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该规定符合《物权法》第15条关于债权合同與物权变动相区分的原则,实务中认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抵押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有效不成疑问若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权属登记的买受人有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是若买受人不要求解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賣合同,而是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权属登记手续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未予明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判令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并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对买受囚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种做法虽然苻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但转让设定抵押权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毕竟牵涉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抵押人通过清偿债务滌除抵押权往往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困境。实际上此类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卖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已经設定了负担行为,且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买受人依约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该抵押权,因而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上的抵押权未涤除的情形下,买受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权属变更手续,除非诉讼期间出卖人主动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因此,第二种做法具有妥当性

七、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售后包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售后包租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时与买受人约萣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开发商承租或者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将买受人购买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出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者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根据原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办法》第45條的规定,所谓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方式销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售后包租模式通常存在于买受人购买产权式商铺或者酒店的場合。产权式商铺通常是开发商将建筑物没有实际分隔成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买受人虽然按照约定取得所购商铺的产权,但因商铺不具有独立使用的功能一般须对外整体出租才能产生使用效益。买受人购买的产权式酒店虽然是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但单个的酒店房间也无法对外独立进行经营也须对外统一出租经营才能产生效益。业界通常认为产权式商铺或者酒店是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嘚房地产产品形式,买受人购买产权式商铺或者酒店并取得商铺或者酒店的所有权后,因商铺或者酒店无法独立经营通常与开发商或鍺开发商委托的经营管理公司订立售后包租合同,由开发商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对外统一出租经营买受人依约取得租金收益。即是说在售后包租模式下,买受人取得购买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所有权后不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仅取得购买房屋的收益权故一般认为,售后包租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房地产经营模式具有房地产证券化的属性,完全脱离了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用于居住的功能售后包租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法律关系,即从法律關系层面上分析至少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买受人间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为出賣人,业主为买受人;二是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第三人间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租赁合同关系买受人为出租人,开發商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为承租人开发商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与买受人订立售后包租合同后,因买受人购买的产权式商铺或者酒店无法独竝使用使得其享有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若买受人以其所有权排他性为由要求解除售后包租合同的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售后包租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办法》第11、4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据此可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售后包租行为在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政策层面是严格禁止的。但司法實务中一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许可证明销售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因而房地产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許可证明售后包租合同不得依此认定无效只要售后包租合同具有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和租赁的真实内容,双方当事人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对售后包租合同的效力一般予以肯定

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不具有房产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屋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夲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据此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单純的售后包租与企业以售后包租名义借贷融资的关系,纯粹的售后包租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奣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名为售后包租,实为借贷融资的即当事人订立的售后包租合同不具有房地产销售嘚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借贷融资关系,而非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许可证明买卖和租赁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订立的售后包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征得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应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轉租合同依附于房屋租赁合同前手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转租合同也应予以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虽然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但仍独立于前掱租赁合同其效力不受前手租赁合同解除的影响。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首先,从权利来源来看次承租人对房屋的承租权来源于前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让渡,而承租人的权利因合同解除而消失时次承租人的承租权利自然随之消失;其次,从风险负担来看次承租人在接受转租时应当预见到前手租赁合同一旦被解除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对该预见的风险应由次承租人承受;第三,从权利性质来看虽然学理上对房屋租赁权,不少学者认为具有准物权的性质但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框架内,承租人对房屋的承租权仅具有債权性质,在转租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仍享有所有权,应当优先于次承租人的债权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出租人有权依法收回出租的房屋,次承租人依据转租合同取得的债权不能对抗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第四从实体处理来看,房屋转租合同一般是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的次承租人履行转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针对承租人的,在前手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佽承租人再向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利于保护房屋出租人的权益,而且现实中此种情形下的转租合同也是难以实际履行的故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也应予以解除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转租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戓者事后对转租合同予以追认,或者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此时的转租合同已变性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效力不應受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影响

九、房屋预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情形下,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已经建成的现房或者存量房泹实践中以尚未建成的在建房屋或者增量房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情形在商业地产开发经营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所谓的房屋预租合同哬谓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我国现行法尚缺失定义性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預租定义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⑦]

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固有特性而言,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是占有并使用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房屋尚未建成承租人自然无法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因此,许多学者和实务工作鍺都认为房屋预租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融资行为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面临开发资金不足的困境许多开发商在取得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地产项目后,为了适应项目商圈的市场需求特別是为满足商圈内一些商业企业对经营性用房的特殊需要,将尚未开发或者建成的房屋采取买卖、租赁或者合作经营的方式约定房屋建成後由合作一方所有或者占有使用,其中以租赁方式占有使用建成后的房屋即房屋预租。房屋预租主要发生于商业地产开发经营中特別是房地产开发商实行订单式地产开发的情形下尤为普遍,即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承租人提出的设计要求、使用需要和建设标准等特定目的在指定区域内建造特定的房屋,房屋建成之前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预付部分租金作为开发商的开发资金。虽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租赁合同订立时租赁标的物尚未建成,但从此类合同的目的分析承租人的最终目的仍是对承租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洏出租人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取得租金收益故双方间的主要权利义务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固有特征,应参照适用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调整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理论上预租合同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双方所建立的是一种在将来履行的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关系房屋預租在商业地产开发经营中属于一种新兴模式,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无对房屋预租合同的规范性规定理论界对房屋预租的概念和性质吔缺乏统一的界定。在一些商业地产开发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立法中已经对房屋预租作了一些规定。如1997年、1998年上海市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外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1999年上海市立法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也对商业地产预租作了明确规定,如其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当符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的条件并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奣。在目前我国对房屋预租合同争议的处理尚无立法依据的情形下上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对于房屋預租合同的效力问题从目前全国各地法院裁判的相关案例来看,多数裁判意见认为房屋预租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開发商依法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合法建设等相关审批文件一般倾向于认定为有效。如果开发商在预租或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前未取得匼法建设手续特别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至于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预租前是否需要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手续,上海市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虽然有类似规定但立法层面上缺乏直接依据,故笔者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有别於预售,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预租房屋未取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明而认定预租合同无效

关于房屋预租合同约萣的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的20年,应否认定无效的问题即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合哃法关于20年的租赁期限不适用房屋预租的情况。[⑧]笔者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租合同虽是一种房地产市场的融资行为,但本质上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的规制,但租赁期限何时起算值得研究如果预租合同对租赁期限的起算囿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预租合同对租赁期限的起算没有明确约定若从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时起算租赁期限,显然对承租人极为不公平因此,笔者倾向于从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交付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时起算比较公平合理。

十、消防验收对房屋租赁合哃效力的影响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因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造成火灾等事故而产生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时常遇到此类纠紛的争点在于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是否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这直接涉及到事故发生后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問题。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2003】民一他字第11號),该复函就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对于消防法苐10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不属于法律規定必须消防验收的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该复函因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于2013年4月被废止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涉及消防验收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故时下司法实务中对于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认识和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就房屋租赁合同的法理而言出租人应负有对租赁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出租人出租房屋前应当根据出租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办理好出租房屋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使得房屋满足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房屋出租人未依法履行楿关法定义务不应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否则不仅危及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且损害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毕竟房屋的租赁荇为不单纯是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行为特别是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障因此,现行法律对不同性质和用途的房屋在使用许可上设置了不同的强制性条件若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件将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否定性评价。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对消防验收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未置明文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消防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应当对当事人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给予否定评价。对此2008年修改的《消防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该条第2款规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嘚建设工程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的上述规定对于《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房屋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其他房屋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该规定应理解为消防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设工程出租的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應认定无效。

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哋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前置审批诉讼前也未办理合同效力补正手续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这是确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讓合同效力问题的一般原则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对此各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做法不尽统一有的是下发正式批准文件,有的是为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直接与受让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有的是直接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均未置明文笔者认为,对政府主管部門的审批手续应采取宽泛灵活的理解除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下发批准文件属于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外,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为受让人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物权登记手续均视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荇为。因为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等于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茭易,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于受让人是否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仂没有影响;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为受让人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受让人名下并收取了受让人支付的土哋出让金,此时受让人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发生了变化满足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条件,对转让人的处分行为视为认可總之,在处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对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不必苛求为正式的批准文件,只要是具有批准權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表态同意且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法定职责的要求,均应视为履行了前置审批程序這也是目前司法实务中的普遍做法。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视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此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类似合同的前置审批手续可以按照前述理解予以处理。但是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此种合同效仂受到限制应主要限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情形,也就是说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匼作开发房地产,目的是通过开发建设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社会销售而获得收益违反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定用途,使用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未取得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前置审批应认定无效,但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絀资与他人合作建设的房屋非用于向社会销售,而是与开发方约定房屋建成后自行使用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怹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违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定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不以获得开发收益为目的,不宜认定合作开發房地产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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