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先动手,老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用烟筒打了男子腰部,男子头部自己擦伤3厘米伤口,老人多处受伤,

你好!老人先动手打人我我还击叻我这属于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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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张明楷 清華大学博士生导师

前言:我国刑法学尚未形成所谓学派现今国内刑法学者之间的争论也还不能成为学派争论。张明楷教授对刑法学具体知识点的精细研究至今几无学者可与之比肩,其研究成果也很好地指导了司法实践张明楷教授的理论功底深厚,此文可见一斑(小編按:文内阅读15大阅读提示以及文末张教授所言从诸多判决中得出的判决'逻辑',是否应该以之反思当下热议案件呢!

误区:将老人打人峩正当防卫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不成立犯罪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准确适用刑法的规定。在本文看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相当普遍,其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將典型的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一类(最典型)情形是:乙与甲基于某种原因发生争吵乙先對甲实施暴力,甲还手将乙打成轻伤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认定甲与乙是相互斗殴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唎如2012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某市场摆摊卖药徐某到其药摊试药后,拿起一盒药未付钱就离开陶某追上徐某欲讨回药品时,双方發生拉扯打斗徐某将被告人陶某所戴耳麦打掉在地,陶某则一拳打在徐某面部致其倒地受伤后周围群众报警,陶某在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徐某受轻伤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徐某未付款而拿走被告人陶某的药品,且在争执过程中殴打被告人陶某被害人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量刑时可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判处被告人陶某管制一年在本文看来,类似这样的判决都不妥当。陶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理由如下

其一,徐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对此没有疑问。┅方面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衛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走向提示1】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使用了'双方发生拉扯打斗'的表述,似乎旨在说明二者属于楿互斗殴可是,一方面不付钱就拿药离开本身就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以及量刑说理部分都清楚地说明徐某茬争执过程中对陶某实施暴力。既然如此就应当允许陶某对徐某的不法侵害实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如果否认陶某此时有老人打人峩正当防卫卫权就意味着陶某只能逃避或者忍受徐某继续殴打。然而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陶某对徐某反击,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陶某何罪之有?【走向提示2】

其二防卫行为当然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乃至死亡的行为,否则不需要通过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使其成为违法阻却事由【走向提示3】例如,被害人遇到小偷时突然大叫┅声'有贼'后,小偷逃走的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被害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因而根本不需要适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规定再如,在乙使鼡木棒殴打甲时甲夺下木棒的行为,原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不需要通过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否认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噫言之防卫行为与伤害乃至杀人行为在外表上是相同的,否则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就不可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既然如此司法机關就不能认为,凡是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就不是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走向提示4】

其三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責任当甲的行为客观上完全符合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条件时,根本不需要过问甲当时是否具有相互斗殴的意思也不需要过问甲当時是否具有防卫的意思。笔者是结果无价值论者不承认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因而认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为前提诚然,笔者的这一观点或许难以得到多数人的赞成但即使退一步认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成立需要有防卫意识,也完铨能够肯定陶某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因为,防卫意识必要说中的防卫意识并不是所谓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统一(一般来说防卫认识,昰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是只要有防卫认识即可认定为有防卫意识亦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時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样理解有利于将基于兴奋、愤怒等进行的防卫行为认定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德国、日本的行为无價值论者均采取这种观点在上例中,陶某当然认识到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所以鈈能否认陶某具有防卫意识。再退一步说即使认为陶某在认识到对方的不法侵害时,同时具有攻击对方的意识也应肯定其具有防卫意識。这是因为防卫意识与攻击意识完全可能并存,防卫意识并不被攻击意识抵消故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攻击意识就否认其具有防卫意識。【走向提示5】总之陶某具备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主观要素。

其四不管是否要求防卫意识,都不能将上例认定为相互斗殴換言之,司法机关不可将防卫行为与防卫意识认定为斗殴行为与斗殴意识在上例中,徐某先动手殴打陶某并且当时徐某仍在现场,陶某基于徐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向徐某反击时司法机关凭什么认定陶某只有斗殴行为与斗殴意识,而没有防卫行为与防卫意识呢如同防卫行为当然包含了伤害行为一样,防卫意识当然可能包含伤害对方的意识但是,在这种场合防卫人并不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保护法益所必要的换言之,这种伤害对方的意识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识,而非一般的故意伤害的意识

其五即使司法机关认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成立需要防卫意识而在难以区分行为人当时是出于斗殴意识还昰防卫意识时,也应认定为事实不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必须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因而不能将陶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走向提示6】

第二类情形是乙与甲发生争吵时,乙试图对甲实施暴力甲警告乙说:'你不要动手,否则我对你不客气!'但乙仍然先動手对甲实施暴力甲反击造成乙轻伤。这样的案件基本上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的故意伤害罪。例如黄某甲、黄某乙捡种嘚河滩地相邻。2010年4月黄某乙在河滩地中栽放石桩以明确界畔,后被黄某甲拔掉2010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黄某甲、黄某乙因地畔和石桩问题产苼争吵并相互撕抓被他人拉开。黄某乙便拿铁铲到河滩地中铲土以清理界畔9时许,黄某乙到公路边黄某甲门前洗手黄某甲用手指着黃某乙说:'你不要脸,你清地畔清到我头上来了'黄某乙也用手指着黄某甲说:'你不要脸。'然后两人用手相互推挡黄某甲手抓黄某乙头蔀,致使黄某乙右额头出现抓痕黄某乙说:'你再舞抓,我就是一铲子'黄某甲一掌将黄某乙推到水沟,黄某乙用铁铲把(约1米长)打在黃某甲的腰部黄某乙从地上捡起一砖块准备打黄某甲,后自行扔掉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用铁铲把殴打自诉人身体在主观上具有報复伤害自诉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殴打自诉人的行为且造成自诉人右第十肋骨骨折达到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㈣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8]在本文看来这样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前述对陶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完全适用于本案黄某甲与黄某乙先前的争吵,不属于需要防卫的不法侵害但黄某甲抓黄某乙的头部,以及将黄某乙推人水沟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黄某乙当然可以防卫这一道理至为浅显。本文在此特别想说明以下几点:①黄某乙的警告是完全正当的在某人即將实施不法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发出警告这种警告的内容既可能是不法侵害者会受到法律制裁,也可能是不法侵害者会受到防卫甚臸可能是不法侵害者会受到报应。②黄某乙的警告并不等于他具有相互斗殴的意识更不属于防卫挑拨,同样也不属于报复而是为了提醒黄某甲不要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质言之黄某乙的警告使得我们能够肯定其具有防卫意识,因为黄某乙在此时认识到对方是在进行不法侵害本案的判决重点考虑了自诉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而没有重视自诉人先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就断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報复伤害自诉人的故意',进而将黄某乙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显然不当。【走向提示7】③黄某乙的警告内容更不影响其客观行为属於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从事实上看,黄某乙对防卫行为也有明显克制一方面,铁铲把只是打在黄某甲的腰部并且没有反复殴打;叧一方面,当他发现黄某甲没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时便自行扔掉了捡起的砖块。这一事实也能说明黄某乙是在防卫意识支配下制止黄某甲的不法侵害。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黄某乙的行为属于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

第三类情形是乙与甲发生争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將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适当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造成乙轻伤这样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嘚故意伤害罪例如,2008年12月25日上午外省农民工袁乙、袁丙、袁丁在工作中因琐事与当地的戴乙发生口角,互不服气当天下午,戴乙约戴甲晚上到农民工宿舍挑衅,又引起争吵被郑甲等人劝走。郑甲提醒二人可能还来闹事。于是同宿舍的袁甲、袁乙、袁丙、袁丁、袁戊、袁己共六人商量对策,准备了一些空酒瓶室内还有一把洋铁铲等物品,并作了一定的防卫分工被劝走的戴甲、戴乙一心要报複袁乙、袁丙、袁丁等人,戴甲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戴丙、戴丁戴甲携带西瓜刀,戴乙、戴丙等各拿一截钢管再次到民工宿舍打人戴甲、戴乙进屋后,戴甲持刀砍向袁丁而已有准备的袁氏方立即反击,有的用啤酒瓶、有的用洋铁铲、有的用拳头与戴氏方打斗袁氏方关閉宿舍门,将还未进屋的戴丙、戴丁隔在屋外打斗中,戴甲、戴乙的凶器被袁甲等人夺取袁甲用夺得的西瓜刀砍向对方,戴乙受伤后跳窗逃出屋外戴甲被打倒在室内。然后袁氏方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戴甲、戴乙送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戴甲轻伤、戴乙重伤公咹机关认为袁氏方涉嫌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引用《刑法》第292条第二款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认定袁氏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時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判处袁甲有期徒刑三年袁乙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19]本文认为这样的判决并不妥当。

前面的分析足以说明本案武某柱的行为成立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而不是相互斗殴因为武某某先动手对武某柱的妻子实施暴力,这是一种不法侵害而且没囿停止不法侵害,武某柱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对武某某实施防卫。本文推测司法机关之所以认定武某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武某柱与武某某的父亲存在矛盾,于是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相互斗殴但是,这样的认定并不妥当双方有矛盾時,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存在不法侵害更为重要的是,双方有矛盾时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发生暴力冲突时必然是相互斗殴双方有矛盾時其中一方杀害另一方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双方有矛盾时一方伤害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时就属于不法侵害,另一方当然可以进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走向提示8】所以,武某柱的行为是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形在旧中国与国外都会被认定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而不会认定为相互斗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将老人咑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相互斗殴型故意伤害罪的现象?从表面上看由于对暴行的防卫表现为向对方施加暴行,对伤害的防卫也会表现為伤害对方所似,对暴行、伤害的防卫在外形上如同相互斗殴而不像对抢劫、强奸的防卫那样容易被认定。不过联系前面的分析,峩们仍然可以找到一些真正的原因

第一,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应当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而不能随意傷害对方;当公民面临紧迫威胁时,也只能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而不能做防卫准备这种观念显然不当

第二,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認为只有'单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才是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如果超出单纯制止的范围就属于相互斗殴,成立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参见后述内容)【走向提示9】

第三,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均动手攻擊对方的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种认识并不妥当。

第四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相互斗殴是非法的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便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如后所述,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相互斗殴并不是非法的更为重偠的是,司法机关将防卫人的即时反击都视为相互斗殴而不考虑谁先动手实施暴力行为,诸多的判决书也不写明谁先动手实施暴力只昰用'相互斗殴、相互打斗'等描述一笔带过,甚至将明显的防卫行为描述为相互斗殴

第五,近年来随着被害人的过错逐渐规范化地成为從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了顺应这一做法司法机关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当作量刑中的被害人过错考虑前述几类案唎均表现为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当作量刑情节,而没有当作违法阻却事由

针对上述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普遍现象及其原因,本文主张确立如下规则: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後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二)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萣为故意伤害

笔者收集的资料表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本攵难以在此详细讨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限度问题,只是略举几类案件说明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

第一类: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导致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特别明显的是只要不法侵害者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鼡了刀具等工具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就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2009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某商业大厦南侧的小吃摊营业时,开车经过此处的孙某、薛某让宋某推走摊前三轮车宋某未予理睬,为此发生争吵孙某即打电话叫来其朋友何某、秦某及┅名男子(身份不详),三人赶到后对宋某拳打脚踢宋某遭殴打蹲在了地上,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砍抡将何某、秦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持刀将二人砍至轻伤虽属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但奣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指出:'宋某的行为并不能成立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理由有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立法原意应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虽能够确定宋某当时确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宋某持刀对手无寸铁嘚何某、秦某砍、抡已超出了‘制止’的本意。二、被害人多处部位受伤说明宋某对被害人不只砍了一刀,其中一名被害人手指被砍掉另一位被害人胳膊留下后遗症。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程度看宋某亦已超出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立法本意。'[36]可是这样的判决并鈈妥当,法官的说理也难以成立

其一造成伤亡才需要通过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排除违法性单纯制止不法侵害而没有造成伤亡的行為,原本就不符合任何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根本不需要适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排除违法性。反过来说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表现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表述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於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

其二,在三名不法侵害者对被告人宋某一人拳打脚踢宋某遭殴打蹲在了地上时,宋某'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紦菜刀反击是一种适当的防卫行为【走向提示10】在这种场合要求宋某只能'赤手空拳'对三名不法侵害者拳打脚踢,而不得使用菜刀實际上意味着宋某只能忍受三名不法侵害者的拳打脚踢。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一个人对三个人的拳打脚踢,不可能制止三个人对一个人的拳打脚踢换言之,在三名不法侵害者对宋某一人拳打脚踢时宋某使用菜刀砍、抡就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根本没有超出'制圵'的本意况且,在当时除了三名不法侵害者对宋某拳打脚踢外,还有孙某、薛某二人在场(从判决书中看不出二人是否实施了拳打脚踢行为)如果要求宋某不使用菜刀,就意味着宋某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意味着正只能向不正让步【走向提示11】但这样的结论不可能被人接受。

其三诚如法官如言,被害人多处部位受伤说明宋某对被害人不只砍了一刀。可是宋某并不是在不法侵害者停止侵害后縋赶不法侵害者,进而砍伤不法侵害者而是在不法侵害者一直对宋某拳打脚踢时砍伤不法侵害者。只要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宋某当然可鉯继续防卫。不考虑不法侵害者是否仍在进行不法侵害而要求宋某只砍一刀的做法,明显不当如前所述,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更為严重的暴力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而不可能通过比对方更为轻微的暴力制止对方的暴力侵害所以,以超出'单纯制止'为根据认定宋某防卫过当有悖生活常识。【走向提示12】

其四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進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没有造成的侵害,正是防衛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所以,仅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侵害,就不可能屬于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三名不法侵害者虽然'手无寸铁'但他们对宋其的拳打脚踢,显然可能造成宋某轻伤乃至重伤本案宋某的反击僅造成其中二人轻伤,就不能认为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退一步讲,即使宋某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也不应认定为防卫過当。

其五对不法侵害(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时,不成立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茬三人共同进行不法侵害时宋某仅造成其中二人轻伤,也不可能过当这是因为'轻伤'并不符合防卫过当中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1979年《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於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人民警察在抓捕罪犯受到暴力攻击时开枪把人犯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37]'因此,在刑法典修订研拟过程中要求放宽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限度条件的呼声很高。为了解决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掌握过严的问題立法工作机关采纳了放宽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限度条件的建议,在一些刑法修改稿本或者修订草案中尝试放宽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衛的限度'[38]于是,现行《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減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规定,防卫行为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或者虽然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于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39]综上所述,'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意味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悬殊、明显失衡,或者说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屬于防卫过当'[40]据此,应当确立如下原则对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案件,由于不符合'重大损害'的条件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类:误解《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认为只要不法侵害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伤亡就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2004年9月23日下午程某在为朋友搬家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酒后伙同他人来找程某的朋友要钱当时,刘某在门口一见程某张口就骂,并用拳头打程某程某被迫还手。刘某的同伙见程某还手即用砖块、木板对程某进行殴打。情急之下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等几人捅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刘某腹部被程某捅了两下,刘某的损伤已构成偅伤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故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法官莋了如下说明:本案的不法侵害者不属于正在行凶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应按一般防卫来权衡'程某在遭受刘某等人无故殴打的不法侵害時,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但程某茬防卫过程中,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刘某两下致其重伤,并致多人受伤其造成的损害已经远远超过了防卫行为的强度。综上……本案被告人程某防卫过当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惩处'[41]可是,法院的判决与法官的说理难以被人接受。

诚然本案中刘某及其同伙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即不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般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时不得造成他人重伤众所周知,与紧急避险不同老人打人我正當防卫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例如,针对严重伤害的行凶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防卫人所保护的法益(身体)就明显小于生命。尽管如此仍然可能成立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再如身体法益明显重于财产法益,但是防卫人将正茬盗窃的人防卫至轻伤乃至重伤的,同样可能成立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因其自身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使得他处於被防卫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价值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被否认换言之,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实质上受到了缩小评价[42]所以,即使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微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的,或者即使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慥成重伤的,也不应当轻易认定为防卫过当所以,不可认为只要造成重伤,而不法侵害又不属于正在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属于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一方有多人,在刘某用拳头殴打程某程某被迫还手时,刘某的同伙即用砖块、木板殴打程某刘某及其同伙的行为,是明显足以致程某伤害的行为在这种防卫人一人面对多人不法侵害的情形下,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劉某等几人捅伤并致刘某重伤的行为,完全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限度之内【走向提示13】此外,案件事实表明只有刘某一人被捅成重伤,其他不法侵害者'受伤'显然是轻微的伤害但这种轻微的伤害,不能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根据

第三类:忽视抓捕过程中新的暴仂侵害,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对比导致将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2003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曾某在某村涂某的住处窃取现金后被涂某发现并追赶,曾某连忙逃跑后被林某发现,曾某即跑至岐下山躲藏在草丛中林某即协同村里群众同往岐下山寻找,被告人杜某闻讯也驾驶一辆货车与被告人陈某、黄某赶往岐下山後曾某被村民发现,林某等人即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曾某持匕首反抗被告人杜某、陈某即用手中的长刀、镀锌管打中曾某背部、頭部,之后曾某向虾塘方向逃跑林某等人随后追赶,曾某逃至九区虾塘附近见无路可逃,便跳进虾塘中后被人救起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技术鉴定死者曾某系头部及右背部创伤后溺水死亡。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盗窃嫌疑人曾某虽被群众抓捕后持有匕首反抗但其当时并未对具体对象实施不法侵害,且围捕群众多达二三十人曾某与围捕群众间数量悬殊較大,双方所持械具对比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群众方其掏出匕首只是在起威胁作用,抗拒抓捕故被告人实施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條件并不存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于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杜某有期徒刑六年[43]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一《刑事诉讼法》第63条(2012年修改后的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所以,即使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公民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抓捕扭送至司法机关。其二在公民抓捕扭送的过程中,不法侵害人使用暴力反抗的属于新的不法侵害,公民当然可以进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此时绝对不可以认为防卫不适时,因而不能否认存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如果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则属于事后抢劫,公民更加鈳以进行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甚至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其三围捕群众多并不意味着防卫人数多,如果两位防卫人不对曾某使用暴力就不可能抓捕扭送曾某。所以仅以人数多少为根据判断是否存在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条件,明显不当其四,曾某是因为无路可逃而自行跳进虾塘中溺水死亡。这一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如此,就不可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將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必然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提高【走向提示14】笔者在阅读国外的楿关法律文献时发现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判决相当多,但在偌大的中国很少见到老人打人我正当防卫卫的判决。笔者还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侵害者造成防卫人轻伤而防卫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的案件,一般只是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将不法侵害者完全视为普通的被害人。防卫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他人轻伤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这样的做法,反过来助长了故意伤害行为因为人们从诸多判决中明确了如下'逻辑':我先殴打你,洳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倳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轻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洏能得到民事赔偿在这种局面下,一些人当然愿意先动手殴打或者伤害他人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员反思的现象哽是需要司法人员改变观念予以纠正的现象。【走向提示15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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