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剥夺当事人举证的权力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充分吸收了审判,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了诸多革新及完善,使人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下文中,索通律师将就证据的举证期限的相关新规定予以&&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三简易程序及小额程序举证期限限制
  《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解释》出台前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并无确切规定,仅规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制,《解释》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新增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四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统一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或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的规定。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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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19:44:29  评论(/)
原标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是多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是多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于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不是专职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而且绝大多数来自临床第一线,同时鉴定之前还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如果规定1个月的时间,恐怕不能保证按时优质完成。但是如果参考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的期间,规定2个月又太长,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在既考虑效率,又考虑可行性的前提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是45日。这个期限是从医学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到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截止。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材料,是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而不仅仅是指要求鉴定的申请;这里所说的书面陈述是指患者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及其证据材料;这里所说的答辩是指医疗机构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及其证据材料。有的情况下,如涉及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国家机密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取证有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因此条例赋予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有调查取证权。基于实际可操作性的考虑,本条将调查取证权赋予医学会,而不是专家鉴定组。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询问证人及当事人,即通过对知情的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以笔录、录音等方式固定询问内容。2、收集有关物证,即收集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现场遗留物、原始物品及其他各种实物并予以妥善保全,如药品、血液、组织、器官、尸体、医疗器械等。3、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即对有关物证适用专门技术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如药品检验、组织器官检验、尸体解剖、医疗器械检测等。4、调取原始书证,即向当事人、证人调取能够反映医疗事故争议事实的原始记录、单据、有关技术资料等。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在实施调查工作前,应当首先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争议情况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有关人员等;争议的性质、特点、疑点、难点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这样才能对即将进行的调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调查时无知和盲目的情况发生。其次应当在全面了解争议的基础上,对争议情况进行一次初步分析,找出调查的线索、重点和顺序,形成调查工作的初步计划,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及时地开展。第三,根据调查工作的计划,在实施调查工作(尤其是赴现场调查)前,应当准备好可能使用的各种文书及摄影、摄像、取样、检验工作。调查工作的要求:第一,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精密的工作,应当有一个具体而又合理的计划,不能盲目地进行。否则,不仅会造成杂乱无章、手忙脚乱的状况,影响工作效率,更严重的会破坏现场或者证据的原始状况,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影响到争议的正确鉴定。第二,要及时地进行调查,一般来说,距离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越近,有关证人及当事人对事实的叙述就愈真实可信,有关的证据也愈容易取得;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越远,有关证人及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回忆就愈模糊,各种证据的取得就愈困难。第三,要全面地进行调查。所谓全面进行调查,首先必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思想,客观地开展事实调查,对事实的起因、是非、过程、重要环节以及后果都要查清,不能成见在先、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和随心所欲。其次既要收集对患者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患者不利的证据,不能搞未查先定。再次应当深入细致地了解争议情况、收集证据,防止浅尝辄止、人云亦云的现象。只有全面调查,才能保证争议正确地得到鉴定。第四,要合法地进行调查。所谓合法进行调查,是指调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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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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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腾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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