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刚离监狱呼吸自由空气+叒因销售伟哥漏罪被抓.
【江苏消息】一男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于2018年下半年刚踏出监狱的大门,又于2019年初因销售“绿色伟謌”、“顶破天”等假药被控刑事责任审理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成讼争焦点3月29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销售假药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湖南内乡县人现住泰州市某小区。2018年1月4日刘某因犯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刘某又因本案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司法机关经侦查,查清相关犯罪事实
2016年4月至8月间,刘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批发购进大量“万艾可”、“顶破天”等性产品,放置于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销售或以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给海安、如皋地区的性保健店,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780元
2016年8月31日,海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向海安多家性保健品店兜售假药海安市公安局于当日将正在销售“万艾可”等药品的刘某抓获,经讯问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药的事实。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从刘某的车内及性保健品店内扣押的产品中,“万艾可”、“老中医补肾丸”、“植物伟哥”、“德国黑金刚”等9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案件审理中,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80元
诉讼中,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服刑释放不满五年又发现新的罪行,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刘某所涉销售假药行为发生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之前,而非刑满释放之后不应构成累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卫国销售假药的时间是2016年4月至8月,早于其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刑的时间故其不构成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所以累犯基本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二是作为量刑时评价的对象在此意义上,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定犯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嘚行为发生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前,而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才发生的新行为依法不符合累犯特征,故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案涉行为不构成累犯符合刑法规定。
本案的争议提醒人们一定要对犯罪行为或情节从本质上加以认识和区别,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囿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鍺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供稿:杨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