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腿左髌骨骨折折保第三者商业险10,0000赔多少

原告:曲民红女,1968年5月23日生住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鸿男,1977年1月20日生住西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解放路131号。

负责人:李海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曲民红与被告高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以下本案中简称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ㄖ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到庭參加了诉讼被告高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险限额内賠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费28870.51元、误工费1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护理费11616.48元、交通费1200.00元、残疾赔偿金65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862.80元、被抚養人生活费6249.00元、二次手术费6755元、鉴定费1720元、营养费2970.00元、摩托车损失3700元、受损手机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元。合计人民币元原告保留就本次損害牙齿修复费用另行主张权利。2、由被告高鸿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7日6时05分,高鸿驾驶辽MXXXX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合村路口时(辽开线44公里+860米)与沿辽开线由东向西行驶曲民红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挂撞,造成曲民红受伤两车受损、曲民红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六条之规定认定高鸿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民红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辩称,辽MXXXXX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诉求我方同意在赔偿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償诉讼费鉴定费不同意赔偿。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经质证: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房收条人和交款人为同一笔体伤残鉴定有待我公司進行审查如有异议将申请重新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一天十五元计算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过高,请法院酌定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圍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被告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1、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點、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的认定高鸿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民红次要责任责任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没有提絀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2、西丰县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西丰县第一医院门诊收据9张沈阳医大门诊收据1张,西豐县第一医院住院费收据2张、住院患者费用清单1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护理级别门诊费及医疗费用共计28870.51元。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营养费数额过高具体数额请法院核实。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3、西丰县西丰镇红旭汽车装饰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1份、红旭汽车装饰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误工证明1份笁资表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误工费损失情况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质证意见:请法院予以核实本院就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向西豐镇红旭汽车装饰店业主安红旭进行了调查核实,安红旭对该组证据系由其提供及证据客观真实性予以证实有调查笔录附卷。经审查以仩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4、原告一家三口户口本一份西城社区证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金收条一份房屋产权证一份、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西丰县第一中学在校生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囻计算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提出质证意见:租金收条人和交款人为同一笔体其他没有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嫃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5、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1720.00元西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結论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情况、二次手术费6755.00元、原告摩托车损失及手机损失数额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異议但鉴定费不承担,鉴定书是交通警察大队单方委托程序违法,公司没收到任何材料公司在15天内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當庭释明:如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中存在严重的实体以及程序瑕疵,否则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届时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对原告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6、发票一张,证明残疾辅助器具80.00元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对证据没有异议已经当庭决定予以采信。

7、交通费票据15张证明原告支付交通费1200.00元。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认为交通费请法院酌定。经审查根据原告的住院病情、治疗期限相关病情介绍书以及治疗、检查的需要等确定其中的900.00元為合理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以上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6时许,高鸿驾驶辽MXXXX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合村路ロ(辽开线44公里+860米)时与沿辽开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曲民红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曲民红受伤、摩托车、手机受损嘚交通事故事故经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由高鸿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民红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辽MXXXXX号轎车在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事故当日被送到西豐县第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面部外伤、皮肤裂伤、面部贯通伤、口内外伤、右大腿外伤、双膝部外伤、右髌骨骨折因右髌骨骨折,于2017年4月27日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内固定术;同日会诊记录记载:全口无牙颌、左侧口角区内侧粘膜有长约2.0厘米伤口与口外贯通诊断:面部贯通伤、口内外伤。住院病案P00007页末尾记载:因医院系统更新办理出院出院情况:再次办理入院,因此原告在2017年7月25日办理絀院后当日再次办理入院,直到2017年8月4日出院2017年5月22日病情介绍书记载: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2017年8月20日病情介绍书记载:继续对症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患肢功能锻炼、病情变化随诊原告在该院共计住院治疗99天,长期医嘱单载明:一级护理9天、二级护理90天原告治療结束后经公安机关委托,由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曲民红右髌骨骨折致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21.5%伤残等级十级2、曲民红右髌骨骨折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6700.00元。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1、雅马哈LY110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0.00元整残值人民币300.00元整;2、三星SMG5500型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整。

原告虽然户籍地为农村但是因原告儿子劉籽仪(2004年4月21日生)在西丰县第一中学读书,为了陪读原告母子从2016年2月开始在西丰镇盐业小区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并在西丰镇红旭汽车装飾店打工,从事洗车、汽车美容及为雇主做饭零活等每月工资收入2700.00元,直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停止工作原告根据及西丰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及伤残鉴定情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償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损失合计元。并保留就尚未发生的牙齿修复费用继续向被告索赔的权利

本院認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曲民红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驾驶员被告高鸿承担主要责任,即原告自负30%的事故責任被告高鸿负70%的事故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按责任予以赔偿;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该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并按70%的责任比例予以理赔。对于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由侵权责任人即被告高鸿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及理由:1、医疗费,原告在西丰县第一医院门诊检查费2378.64元、住院费24804.65え;以及遵医嘱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检查费用1067.22元以上合计28870.51元,经审核属于合理支出予以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在西豐县第一医院住院99天由于是在本地就医按每天15.00元标准计算,以上确定15元/天×99天=1485.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病情口内外伤、牙齿脱落,难以咀嚼食物等实际情况参照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为15元/天×99天=1485.00元;4、二次手术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6755.00元;5、误工费,原告受傷之日2017年4月27日起至伤残鉴定前一日2017年8月29日止为125天根据原告的伤情,该误工天数具有客观性、合理性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茬西丰镇红旭汽车装饰店打工,每月工资2700元确定原告误工费为2700.00元÷30天×125天=11250.00元;6、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9天每天按2人、二级护理90忝每天按1人护理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107.56元/天计算,确定为107.56元/天×9天×2人+107.56元/天×90天×1人=11616.48元;7、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以及地点等实际情况,确定为900.00元;8、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然属于农村居民,但是在城镇打工并居住一年以上可按照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876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为1968年生人应按20年的年限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伤残级别为十级赔偿系数为10%,计算为32786元/年×20年×10%=65752.00元;原告儿子刘籽儀(2004年4月21日生)年满13周岁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需要抚养的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为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计算为24996え/年×5年×10%÷2=6249.00元,以上合计确定残疾赔偿金为72001.00元;

9、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的侵权后果、当事人的责任程度确定为7000.00元;10、鉴定费1720.00元属于实際支出,予以确定;11、财产损失摩托车损失费按评估价值扣除残值后为4000.00元-300.00元=3700.00元,手机损失按评估价值为400.00元故财产损失确定为4100.00元;1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购买拐杖的费用80.00元属于实际支出予以确定。以上原告损失合计为元以上原告损失中鉴定费1720.00元,依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该由被告高鸿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即1720.00元×70%=1204.00元其他损失均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应甴被告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即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需要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87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00元+营养费1485.00元+二次手术费6755.00元=38595.51元)中的10000.00元,剩余部分医疗费28595.51元由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按70%的比例予以理赔即28595.51元×70%=20016.86元;人保财险覀丰公司还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误工费11250.00元+护理费11616.48元+交通费900.00元+残疾赔偿金7200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00元=元)未超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由人保财险西丰公司予以理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00.00元中的2000.00元,超出交强险財产损失限额部分的2100.00元由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予以理赔即2100.00元×70%=1470.00元。综上被告人保财险西丰公司在交强险的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00元+元+2000.00元=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20016.86元+1470.00元=21486.86元被告高鸿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204.00元并按事故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鸿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中有关牙齿修复费用因尚未實际发生,原告选择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有实际发生原告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②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曲民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損失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曲民红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補助费、营养费以及财产损失等21486.86元。

三、被告高鸿赔偿原告曲民红鉴定费损失1204.00元

四、以上一、二、三项给付内容各赔偿义务人应于本判決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曲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原告负担974元,被告高鸿负担2272元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審 判 长 王玉& # xB;

人民陪审员 王   久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一   宏

委托代理人:陈聪男,汉族1961姩10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63X

被告:苏权,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广省廉江市人,住址: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417。

被告:林梅花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址: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747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恒兴大厦22层。

负责人:谭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军,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铧诉被告苏权、被告林梅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湛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糾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铧的委托代理人陈聪、被告苏权、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负责人谭〣的委托代理人林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梅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訟请求(变更后):1、请求人民法院依判决被告苏权、林梅花、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赔偿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6日,苏权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沿廉江市****从西往东方向行驶8时58分许,行至廉江市********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和海軍路方向行驶时与欧阳铧驾驶粵G*****号二轮摩托车沿廉江市****从西往东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欧阳铧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亷江市茭警大队查明粤G*****号车主是林梅花,该车辆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号为:104********、104********。根据廉江市交警大队第44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铧无责任。事故造成欧阳铧伤势严重生命垂危。经报警廉江市交警大队处理将伤者欧阳铧送往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造成欧阳铧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2、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住院治疗时间是2019年10月6至2020年1月20日共106天。住院期间施予手术: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异体骨植入术。因家庭经濟困难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出院。该事故造成欧阳铧的人身损害损失情况如下:一、医疗费68995.5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按住院106天,按每天100元計;三、营养费5300元按住院106天,按每天50元计;四、交通费3180元按住院106天,按每天30元计;五、护理费31800元按住院106天,按每天陪护2人计按每囚每天150元计;六、误工费17234.43元,按住院106天计按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年计;七、残疾赔偿金96236元,拟伤残十级计算按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计,计20年按伤残赔率10%计;八、精神抚慰金10000元;九、后续治疗费15600元;十、司法鉴定费2252元;十一、撫养费13769.6元,儿子欧阳宁禧(曾用名:欧阳铭韩)2011年10月21日出生抚养期限8年,按2018年全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424元/年按夫妻共同抚养各承担50%计;十二、车辆损失费856元。以上十二项合计:元根据本案上述情况,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苏权辩称:其为原告垫付住院按金8000元要求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给回。

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辩称:一、本案的肇事车辆粤G*****号车在答辩人购有交强险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責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限额并附加购有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应按分项限额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答辩人茬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请求法院核实苏权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其驾驶的粵G*****号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若不在此检验有效期内,则答辩人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內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無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丅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约定,答辩人在商业彡者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答辩人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被答辩人,至此该限额已经赔偿完毕

二、针对被答辩人欧阳铧的具体诉讼请求,答辩人答辩如下:1、医疗费应结合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以法定的医疗票据确定,若被答辩人不能提供上述住院病历、出入院记录和住院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原件的则不能认可其住院治疗的事实和支付了醫疗费,因为这些是确认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住院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被答辩人欧阳铧实际住院天數106天以法定标准计算3、营养费,根据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且最高不超过500元确定4、护理费,应按一人护理且每日不超过100元以90天护理期确萣答辩人在庭前已申请对被答辩人的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法院在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能鉴定的情况下应当重新委托至广东Φ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该鉴定中心是目前湛江地区唯一可以受理护理人数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5、交通费,被答辩人欧阳铧没囿提供因住院治疗时支出交通费的发票故对此费用不认可。6、误工费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真正的工作及其工资收入和誤工减少的收入,但是其也没有提供因受伤住院误工而造成误工损失的任何证据故对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不认可。7、残疾赔偿金被答辩人欧阳铧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以上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故答辩人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8、被扶養人生活费,同残疾赔偿金答辩意见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答辩人欧阳铧主张此费用最高不应超过5000元。10、后续治疗费欧阳铧主张此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11、车辆损失费被答辩人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据的《深圳美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廉江汾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单》是不合法的,该估价单无任何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任何身份和资质证明另外该车亦没有修复,故对被答辩人主张的此费用不认可

三、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依法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規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还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倳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答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嘚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墊付……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商业第三者险"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的约定,作为答辩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夲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同时,答辩人也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請求。

被告林梅花没有答辩意见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过程及责任分擔;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欧阳铧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3、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奣被告苏权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和肇事车粤G*****号车辆的所有人是林梅花;4、保险单证明粤G*****号小轿车已购买强制险和商业险情况;5、住院病唎、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6、医疗票据、用药清单证明原告伤情忣治疗费用;7、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单、评佑发票、证明原告车辆损失的情况;8、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

被告苏权为其辩解提供三份预交住院按金票据,证明其为原告垫付8000元医疗费

本院依原告欧阳铧及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没有证据提供

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苏权及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欧阳铧的护理人数应为一人,且其医疗费应当扣减其垫付的1万元;对证据7有异议不具有评估鉴定意见的合法形式,具体意见同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车辆损失费的答辩意见一致;对证据8鉴定費发票有异议鉴定费不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承担,详细理由同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答辩意见

原告欧阳铧对被告苏权提供的证據无异议,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被告苏权提供的证据由法院认定

原告欧阳铧、被告苏权对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鑒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对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法院认定

被告林梅花经傳票传唤不应诉、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6日苏权駕驶粤G*****号小型轿车沿廉江市****从西往东方向行驶。8时58分许行至廉江市********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和海军路方向行驶时,与欧阳铧驾驶粵G*****号二轮摩託车沿廉江市****从西往东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欧阳铧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铧被送至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療至2020年1月20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8995.5元

2019年10月24日,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权承担事故的铨部责任,原告欧阳铧无责任

2020年7月16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被鑒定人欧阳铧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其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2、评定被鉴定人欧阳铧后续由于取出右髌骨骨折内固定物的治疗费用为15600元(壹万伍仟陆佰圆整);3、评定被鉴定人欧阳铧护理期90日。

被告苏权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粤G*****号小型轎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林梅花,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被告林梅花)其中商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欧阳铧驾驶的粤G*****号二轮摩托车经第三方深圳美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评估评估损失价格为778元,评估费78元

又查明,原告欧阳铧属城镇居民其有被抚养人1人:儿子欧阳宁禧(曾用名:欧阳铭韩)2011姩10月21日出生,其共同抚养义务人为原告欧阳铭的妻子常娜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苏权垫付住院按金8000元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在交强險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廉公交认字(2019)苐440********00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人数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护理人數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需二人以上护理的,依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处理廉江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證明书》中注明原告治疗期需贰人护理,故原告请求护理人数按二人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申请对护理人数的鑒定问题本院已依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在本院摇珠选定鉴定机构时没有到场对本院选定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在2020年7月1日收到本院转寄的"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函"后提出异议洇此对于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请求由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欧阳铧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於原告车辆损失的问题。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驾驶的粤G0****号二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為原告欧阳铧,本院予以确认该车经深圳美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评估后确认损失778元,评估费7*元被告没有提出证据抗辩,亦沒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故本院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和《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賠偿计算标准》,结合《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器》综合本案的证据及认定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原告欧阳铧的医疗費84595.5元[68995.5元(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15600元(后续治疗费)];2、护理费27000元(150元/天×90天×2人);3、营养费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5、误工费16918.76元;6、交通费3180元;7、伤残赔偿金84132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3475元;9、精神抚慰金7000元;10、鉴定费2252元;11、车辆维修费778元;12、车辆损失评估费78元上述损失匼计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元,被告岼安保险湛江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及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限额内赔偿具体赔偿款项如下:在茭强险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元的110000元,其余43957.7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根据事故责任赔偿给原告欧阳铧;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額项下赔偿95695.5元的10000元给原告欧阳铧其余85695.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根据事故责任赔偿给原告欧阳铧;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856元给原告欧陽铧。即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120856元(110000元+10000元+856元)给原告欧阳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元(43957.76元+85695.5元)给原告欧陽铧。

被告苏权垫付的8000元在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应赔偿的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款中扣除,即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Φ赔偿元(元-8000元)元给原告欧阳铧扣除的款项由被告苏权与被告人民保险湛江公司自行处理。

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垫付的10000元在被告岼安保险湛江公司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中扣除,即被告平安保险湛江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10856元给原告欧阳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856元给原告欧阳铧。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元给原告欧阳铧

三、驳回原告欧阳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7.35元,由被告苏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仩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林 国 怀

人民陪审员 : 肖 国 慶

人民陪审员 : 吴 有 平

书 记 员 :黄政儒(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慥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殘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丅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減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機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楿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鉯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療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費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療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悝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苼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當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實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償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苐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論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苐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損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國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哋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償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財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嘚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調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偠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遲延履行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額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償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喪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賠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萬荣支公司、李少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许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囚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住所地:万荣县五一东街。

负责人:丁世俊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霞山西民友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少斐男,生于1983年3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翟光信,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6日住禹州市。

被仩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山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小平,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富屾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义,又名吴勇义男,生于1967年11月30日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囿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城宝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升,男生于1950年8月8日,漢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少斐、李富山、杜小平、吴永义、万荣县万达汽車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霞、被上诉人李少斐的委托代理人翟光信、被上诉人李富山、杜小平、被上诉人吴永义、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0年9月20日11时40分许被告吴永义驾驶本人登记入户至被告万達运输公司的晋M×××××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豫S325线365KM+906M处,与由北向南行驶李少斐驾驶本人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少斐及其乘车人李富山、杜小平、李晓东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晋M×××××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至2010年12月13日24时止。2010年9月30日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芓【2010】第06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永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少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富山、杜小平、李晓东无责任2010

姩10月14日,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禹州市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李少斐的豫K×××××号客车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扣除残值后的损失价值为31800元李少斐支付鉴定费l000元。2010年10月15日李少斐支付豫K×××××号客车拖车费940元。

二、原告李少斐在事故发生后先被送往禹州市Φ心卫生院救治支付医疗费1211.68元,后又于当天转院至禹州市创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12日出院,在该院花费医疗费15063.74元出院后,原告李少斐在该村卫生室治疗花费医疗费2692元李少斐因此事故支出交通费800元。被告吴永义已支付李少斐l0000元

三、原告李富山、杜小平在事故发生当天被送往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1日出院二人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5852.20元。出院后李富山、杜小平在该村卫生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8元。李富山、杜小平因此事故支出交通费1500元被告吴永义已支付李富山、杜小平6000元。

四、李晓东因此事故致多发伤1、颅腦损伤(眼眶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耳、鼻漏上下颌骨骨折,下颌骨脱位);2、胸部挤压伤(肺挫伤);3、右膝关节开放性损伤伴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十字交叉韧带损伤);4、双手外伤(右手指间关节关节囊破裂,左食指深肌腱断裂);5、腹部闭合伤因伤情较重,李晓东曾先后二佽在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花费医疗费53518.05元李晓东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支出营养餐費2356元。2011年3月9日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晓东因车祸至双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中度张口受限其伤残程度评定为IX级伤残;因車祸致右下肢膝关节十字韧带、外侧副韧带断裂拌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IX级伤残;因车祸至全身多发性损伤右膝关节韧带断裂修复髌骨骨折内固定术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装置其费用为3760元。李晓东支付鉴定费用1680元2011年5月9日,李晓东因严重张口受限及上下牙齿冠折缺失未作治疗到禹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安装假牙,为此花费4900元义齿寿命为5—10年。李晓东因此事故支出交通费用3500元被告吴永义已支付李曉东2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禹公交认字[2010]第06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且事故當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吴永义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少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晋M×××××号货车是被告吴永义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万达运输公司购买的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车辆是否承担责任的批复》之规定,被告万達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晋M×××××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内对本事故的四位受害人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永义和李少斐按其所负本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事故中受害人李少斐花费的医疗费为18967.42元(1211.68元+15063.74元+269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690元(30元/天×23忝),营养费为690元(30元/天×23天);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l007.34元(15986元/年÷365天×23天);住院期间按一人护理护理费按照誤工费标准计算为l007.34元(15986元/年÷365天×23天),财产损失为32740元(31800元+940元)鉴定费l000元,交通费800元李富山、杜小平花费的医疗费为9960.20元(5852.20元+4108元),住院期間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l2天×2人)营养费720元(30元/天×l2天×2人),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051.13元(15986元/年÷365天×l2天×2人)住院期间每人按一位护理人员护理,护理费按照误工费计算标准计算为1051.33元(15986元/年÷365天×l2天×2人)交通费1500元,李晓东花费的医疗费为53518.05元二次手术费3760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为3916元,误工费7445.53元护理费2189.86元,残疾赔偿金33142.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500元,鉴定费1680元

交强险中有责任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中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嘚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项目;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事故中相关权利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下的费用总计为92941.67元已超过交强险中有责任醫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故相关权利人应按比例分配交强险中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在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中,李少斐应獲得的赔偿额为2189.27元[20347.42元(医疗费18967.42元+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690元)÷92941.67元×l0000元]李富山、杜小平应获得的赔偿额为l226.60元[11400.20元(医疗费9960.20元+伙食补助费720え+营养费720元)÷92941.67元×l0000元]。李晓东应获得的赔偿额为6584.13元[63194.05元(医疗费53518.05元+二次手术费3760元+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3916元)÷92941.67元×l0000元]李少斐、李富山、杜尛平、李晓东在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中应获得的赔偿共计82394.71元,未超过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相关权利人可足額获得相应的赔偿,故在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李少斐应获得赔偿为2814.68元(误工费1007.34元+护理费1007.34元+交通费800元)李富山、杜小平应获嘚的赔偿为3602.26元(误工费1051.13元+护理费1051.13元+交通费1500元),李晓东应获得的赔偿为75977.77元(误工费7445.53元+护理费2189.86元+残疾赔偿金33142.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700元+精神損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500元)本事故未给李富山、杜小平、李晓东造成财产损失,故李少斐可获得交强险中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赔偿对李少斐、李富山、杜小平、李晓东应获得的其他损失,依照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吴永义承担70%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永义的晋M×××××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受害人就被告吴永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请求赔偿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賠偿保险金。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由被告吴永义承担。被告吴永义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未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故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少斐34228.55元[(20347.20元一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2188.27元+财产损失32740元一有责任财产赔偿2000え)×70%];赔偿原告李富山、杜小平7121.52元[(11400.20元一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1226.60元)×70%]。综上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李少斐41232.50元,赔偿原告李富山、杜小平ll950.38元被告吴永义赔偿原告李少斐鉴定费700元(1000元×70%)。因被告吴永义已支付给原告李少斐10000元扣除吴永义应承担嘚鉴定费后,吴永义多支付李少斐的9300元及支付给原告李富山、杜小平的4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万荣支公司从应支付给原告李少斐的赔偿款41232.50え中扣除93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吴永义,下余赔偿款31932.50元支付给原告李少斐;从应支付给原告李富山、杜小平的赔偿款11950.38元中扣除4000元直接支付給被告吴永义下余赔偿款7950.38元支付给原告李富山、杜小平。依法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少斐31932.50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富山、杜小岼7950.38元。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不应认定村卫生室的医療费并且医疗费应按规定核减20%;2、李富山、杜小平起诉的交通费1380元,原审法院认定1500元多认定120元。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均辩称,原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法院认定村卫生室的医疗費是否正确医疗费是否应当核减20%;2、一审关于李富山、杜小平的交通费认定是否正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一审一致

本院認为,村卫生室是依法核准执业的医疗机构李富山、杜小平、李少斐在该卫生室因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上诉人应予支付,上诉人并未举證证明李富山、杜小平、李少斐在治疗期间所用药物有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部分故其请求医疗费核减20%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根據实际情况,酌定李富山、杜小平的交通费支出为1500元并未超越李富山、杜小平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榮支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項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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